3月10日,绍兴上虞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案发布。
当事人绍兴上虞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绍兴上虞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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