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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7200套房源,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如何影响上虞市场?

上虞楼市2021-11-08 21:03:35

2021年11月4日,绍兴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征集日期:2021年11月4日-2021年11月15日。全文如下:

一、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市区和诸暨市作为省重点发展城市,市区年度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诸暨市力争达到15%以上;全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6.5万套(间)以上,其中,越城区(含滨海新区、镜湖新区)1.65万套(间),柯桥区2.37万套(间),上虞区0.72万套(间),诸暨市1.36万套(间),嵊州市0.2万套(间),新昌县0.2万套(间)。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建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基本解决,为绍兴奋力打造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范例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建设和租金标准

1.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重点保障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龙头骨干企业职工等群体。

2.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房源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可适量配置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家庭房;宿舍型房源建筑面积标准要求均为50平方米以下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浙建设〔2011〕249号)执行,并合理配置停车位等生活设施;有条件的项目可配置家具、电器等,实现拎包入住。

3.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90%执行。

(二)引导多方参与,实现职住平衡

1.筹建方式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政府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运营管理能力强、信誉好、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供给体系。

2.发展重点

结合人才租赁住房五年建设计划,在产业人才集聚区域或产城融合区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按照《绍兴市人才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导则》(绍市建设〔2021〕29号)执行;结合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总体方案,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统筹企业需求,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企业“长高长壮”培育行动,在培育库企业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指标相应提高;结合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在城市周边筹建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向公交、环卫、快递、物流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一线职工供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鼓励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利用地铁、公交停保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政策

(一)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按照国办发〔2021〕22号、浙政办发〔2021〕号文件,重点发展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产业园区中,列入我市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长高长壮”培育库企业及亩均效益A、B类企业的存量或新建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升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0%提升到30%;原则上制造业“长高长壮”冲刺库企业、服务业“长高长壮”头雁库企业或亩均效益A类企业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上限可提升30%,其余企业可提升至2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给予财政补助资金支持。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加强财政资金配套。统筹从土地出让(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给予税费和金融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税收、金融等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防空地下室的工业项目中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通知》(浙价费〔2016〕211号)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四)给予公共服务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文化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可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六)提升项目质安水平。各地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火灾报警系统等,不得加层、扩建及破坏承重结构,并可按室内装修专项工程实施图审,技术复核单位为原主体设计单位或设计甲级资质单位。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

1.项目认定

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项目实际,组织建设、发改、经信、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通过联审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项目取得认定书后,方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2.项目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且应退出前期已享受的相关支持政策。

(二)规范租住管理

1.运营管理

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加强对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实行线上申请、智能择房、专业化运营,运营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与专业租赁住房企业合作运营。市场企业投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原则上自行做好租住管理工作。

2.资格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为在本地工作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群体,且不得同时享受属地公租房保障、人才房票补贴或其他产权型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每年至少对承租对象开展一次资格审核,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开展动态核验,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承租对象。

3.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承租对象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不得转租、转借或长期空置,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三)加强权属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并附记上述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征收拆迁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由“绍兴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牵头,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及全过程监管工作,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建设、发改、经信、公安、人力社保、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税务、消防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对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应按要求明确辖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年度计划,要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要制定分层分类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于11月底前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做好监督考核。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市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省监测评价办法。重点监测评价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监测评价结果纳入对区、县(市)重点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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