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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为更好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21﹞3号)和《绍兴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17-2025)》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以下为细则前三条的部分内容:
条(绿色建筑实施)
2021年1月27日起,除下列特殊项目外,全市新建建设项目均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执行:
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景观改造提升等建设项目,设计、建设过程应遵循绿色理念,积极采用绿色技术,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实现低碳、生态的目标,对涉及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附属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项目,可按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对其中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附属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可不考虑应用可再生能源。
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项目,可按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对其中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附属建筑,可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古城、古镇、古村、古街内的古建筑修缮、利用项目,应充分借鉴传统人居的建设智慧,注重传统建材与技术的使用,保持街区和谐生态的环境,对古建筑和历史街区修缮项目、木结构建筑项目可不按绿色建筑实施;对地上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更新改造项目或层高不超过2层的仿古建筑项目,可按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纯地下停车场项目可按一星级绿色建筑实施。
对位于平原河网地区,周边具备经海绵城市要求处理后直排河道的条件,规划总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且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大于55%的建筑项目,可以考虑不设置雨水蓄水池,视作绿色建筑指标得分。
第二条(装配式建筑实施)
2021年1月27日起,全市按规定需要实施装配式建造的新建项目中,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00平方米的项目(含公共建筑类、居住建筑类和工业建筑类),或建筑项目中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独立配套建筑(如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门卫室、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用房),是否实施装配式建造,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政府拆迁安置性住房是否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由各地自行决定。除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外,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建设不少于2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住宅。
第三条(全装修实施)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全装修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2021年1月27日起,全市按规定需要实施全装修的新建项目中,政府拆迁安置性住房、4层及以下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中未确定使用功能和使用者的非公共区域部位,是否采用全装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细则解读
《实施细则》明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具体规定为:
1.绿色建筑:全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自建住宅除外)新建民用建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绍兴市区应按三星级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其他县(市)应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其他资金投资或其他区域民用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要求进行建设。
2.装配式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其他区域新建装配式民用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且逐年提高比例。
3.钢结构装配式住宅:2021年1月27日后立项的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新建居住类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宿舍楼、公寓等),全部实施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大力推动钢结构建筑在政府投资公建项目和商品住宅项目上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到快速路、桥梁、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上应用;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集中连片改造、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美丽宜居示范村等项目中,鼓励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
4.住宅全装修: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其他区域内新建非装配建造的商品住宅,鼓励实施全装修和成品交付,全市全装修覆盖率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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