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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二房、娄家区块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上虞楼市2024-01-29 08:43:31来自浙江省

东关宣二房、娄家区块的拆迁即将迎来签约,那是否了解该区块的征收政策呢,根据签约公告,宣二房、娄家区块房屋政策处置工作补偿政策根据东街办【2015]45号《上虞区东关街道宣二房、娄家区块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现状实际,相关奖补费用作相应调整补充。那我们来看看2015年发布的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宣二房、娄家区块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街道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房屋征迁改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虞市人民政府虞政办发[2012]29号文件《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东关街道东塘村宣二房、娄家区域范围内(具体以公布的征迁红线图为准)。因公共设施建设和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对房屋实施征迁改造,并对被征迁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二、政策依据本次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参照:1、上虞市人民政府虞政发[2012]29号文件关于印发《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迁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2、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3、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虞政办发[2011]231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4、绍兴市上虞区城市改造局虞城改发[2015]第1号文件《关于公布绍兴市上虞区房屋重置指导价格的通知》。三、实施主体征迁改造工作的主体是东关街道办事处。四、补偿安置方式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征迁户(原房屋审批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宅基地安置两种方式,被征迁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对不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征迁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五、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认定的操作依据1、本次征迁改造成立专门的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下称认定工作小组),人员由东关街道办事处、东关房管所、东关国土所指派专人组成。相关房屋的合法性和用途性质的认定以认定工作小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形式进行,会议由东关街道办事处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区检察院、区监察局等其他相关部门和属地社区(村)干部参加。结论认定结果需每个成员单位指派一名以上工作人员签章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公示生效后以联系单的形式由认定工作小组签发。产权认定工作中有关建筑面积的丈量计算、相关内业资料的整理收集等业务性工作由东关房管所工作人员负责。2、被征迁改造房屋用途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基本依据,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1)有房屋所有权证,且明确用途的,以现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为准。(2)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明确用途的,按以下方法认定: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规划许可证记载(审批资料)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不一致,以规划许可证(审批资料)记载的用途予以认定;ƒ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商业办公、商业住宅、综合等多种用途的房屋,以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3)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未经登记),以建设(房管)、规划、国土、发改、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材料为证据,结合房屋现行的实际用途由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认定。(4)在上述方法都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房屋合法产权认定工作小组可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会议决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生效。3、合法房产认定的操作依据: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等权属材料进行认定;无房产证的,依据建房审批材料,由认定工作小组召开户情分析会议进行认定;既无房产证也无建房审批材料的,在2003年11月份的航拍数字化图上有明确标注的,结合事先进行实地调查的结果,及被征迁人自行提供的并对其真实性和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的无权源证明书等书证材料,由认定工作小组召开户情分析会议对房屋合法性进行认定。六、住宅房屋、装修及附属物价格的认定1、为保证评估机构选择公开、公平、公正,由区公证处从项目实施单位推荐的3家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中随机摇号抽取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迁人,其被征迁房屋的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市场评估价来确定。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且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迁人,其被征迁房屋的价格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区相关部门发布的房屋重置指导价格标准结合房屋成新、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3、住宅房屋的装修采用装修评估保底政策,对合法产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400元的装修补偿,被征迁人认为补偿不到位的,可由同一家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按实补偿。凡要求按实评估的被征迁户,其评估价将作为装修补偿的最终结果,不得因评估价低而再选择保底政策。4、附属物的价格,由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区相关部门发布重置指导价格的标准按实评估确定。七、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安置1、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同时给予货币安置部分房屋评估价款12%的补贴(不包括附属物、装修等)。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迁人必须书面承诺今后不再申请农村私人建房。2、住宅房屋的被征迁人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并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照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1]231号文件《关于解决城区A、B类村(居)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安置新宅基地,被征迁房屋按照房屋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考虑到人工上涨等因素,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房屋产权人,按宅基地安置户型可规划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建房补贴。3、宅基地位置位于东塘村8亩私人建房区块南侧,引水桥接线道路东侧,安置地块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由东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新宅基地的审批工作在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


4、父母亲单独立户家庭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选择一致安置方式。5、以03航拍确权的房屋,必须跟随审批主房选择一致安置方式。6、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8元/月.㎡标准结算,达不到400元/月的,按400元/月支付。被征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发给2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用房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7、住宅房屋搬家费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8元/㎡计算,低于800元的,按800元计算,搬家费均按每户两次计发。八、违法建筑、超过期限临时建筑补偿征迁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征迁改造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考虑到拆房安全,可以由征迁人按150元/㎡—250元/㎡的标准进行残值回收后由专业拆房公司拆除。征迁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装修一律不予补偿。九、奖励措施征迁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征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迁改造协议、搬迁腾空的,按被征迁房屋确权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征迁安置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扣减相应奖励、补助,直至全部取消。十、资金结算在协议生效、房屋腾空验收后,所有款项一次性全部结清。十一、择基方式在区公证处主持下按照签约时的财务编号和户型,采取先抽取顺序号再抽地基号的办法进行择基。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十二、征迁改造模式本次征迁改造采用“模拟签约、成熟生效”工作方式,即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协议签订后不立即生效,只有整个区块达到征迁改造人所要求的签约比例,并经东关街道办事处发布生效公告,协议才产生法律效力。十三、征迁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由产权认定工作小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集体讨论决定。十四、征迁改造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产权认定的结果和房屋评估结果应在房屋征迁改造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十五、在规定签约期内前三天签约的被征迁户,给予每户3000元的奖励。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街办[2014]16号文件《上虞区东关街道宣二房、娄家区块房屋征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作废。本办法由东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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