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出台《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推动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
《意见》明确造成购房人“办证难”历史遗留问题的适用范围,并从用地手续不完善、规划核实不完善、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竣工验收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及土地信息不一致、跨宗地建设等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处置意见和工作流程。
根据《意见》,浙江将建立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会商机制,召集人将由省政府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信访局、省税务局、浙江银保监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不定期研究有关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研究制定全省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配套政策,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要继续组织开展本地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摸底工作,重点对信访、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方式反映的不动产“登记难”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建立清单台账,明确责任主体、措施和时限,形成任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意见》强调,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难”,既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又要严防违法违规行为以历史遗留问题合法化,严禁将按正常报建手续办理的项目通过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处理。同时,要树立整体智治观念,加快实现各部门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防止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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