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家里的电动自行车
还没有上牌或备案登记,
那就不要再骑出来了。
今天(4月15日)起,
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将正式实施,
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
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也就是说,从2019年4月15日起,
未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
不能再上路了!
当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时,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将面临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如果电动车驾驶者有汽车驾驶证但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则会被认定为准驾不符,将被记12分。
这意味着,2019年4月15日起,
未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车”上路,
将面临罚款、拘留或扣12分。
另外,违反规定的,
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
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登记,怎么办?
超标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截止到今年3月31日,但还有部分群众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因各种原因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登记,现在这些车还能上道路行驶吗?
关于这个问题,近日,在“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浙江”主题新闻发布会上,省公安厅交管局政委何卸洪作了解读。
公安机关从尊重历史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制定实施过渡期政策时就给予了足够考虑。
首先,在过渡期政策出台前(即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今年3月31日前允许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车辆可继续行驶到2021年12月31日。
其次,2018年11月1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不允许备案登记,车主可以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符合新国标的车辆。
第三,去年11月1日前购买了超标电动车,因特殊原因在今年3月31日前错过了备案登记期,允许当事人在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前补办备案登记手续。4月15日新国标正式生效实施后,公安机关停止办理超标电动车备案登记业务,并严禁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另外,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车辆,应于5月15日前完成注册登记。对已登记的车辆,应按照非机动车做好路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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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浙江公安交管部门统计,2018年,全省发生涉及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6421起,死亡1550人,受伤6063人,分别占交通事故总量的50.29%、41.79%和52.66%,非机动车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电动自行车的事故。另外,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在册23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车约占电动车总量的80%,加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法律安全意识淡薄等原因,路面上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较普遍。
"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等行为,都是造成城市交通拥堵的一个重要因素,特别是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因速度快、重量大、制动性能差,严重地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新国标实施以后,我省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强化源头监管,严查严处各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行为;严格路面监控,对上道路行驶且已经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严禁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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