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落实贯彻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针对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形势,稳定城区住房价格,规范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窗口指导意见:
为落实贯彻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围绕“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针对当前我区房地产市场形势,稳定城区住房价格,规范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窗口指导意见: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指导,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主管部门确定备案价格后,暂时不予向上调整。
2、新申请预售的高层住宅备案均价9000元/平方米以下(含)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均价在9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同意。新申请预售的低层住宅备案均价在11000元/平方米以下(含)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均价在1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3、实际销售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凡实际销售价高于备案价的,一经发现,责令退还。
2017年4月6日公告的城区3185套存量房需要调整备案价的,1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不调整备案价的,但实际销售均价环比增长可能较快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建设局说明情况,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重新备案。
房产公司2日内提供此3185套可售房源明细、原一房一价备案价、拟对外实际销售价或销售折前价一览表。
4、凡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快申请预售,有关部门实行绿色通道。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及时、真实、准确反映房源销售状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4月6日公布的城区3185套可售房源,也按规定要求,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价外加价、恶意捆绑搭售、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等扰乱商品住宅市场秩序行为。
6、对未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通过收取诚意金、办理VIP卡、团购等方式进行捆绑销售。
7、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管理按绍市建设【2015】50号文件执行。
8、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各房产公司于10日内提供预售资金进监管帐号明细(EXCEL电子版,报建设局保障科);各房产公司商品住宅网签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9、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可售房源、在建房源情况和出让经营性地块计划情况。
10、政府有关部门将定期对项目销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此指导意见自通知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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